2016 年中國擊劍俱樂部聯賽 競賽規程


中國擊劍協會
2016 年 3 月
一、主辦單位
國家體育總局自行車擊劍運動管理中心
中國擊劍協會
二、承辦單位
另行通知
三、時間地點
(一)第一、三、五、六站,總決賽(不設 U19 組)
比賽前一天下午 驗器材
第一比賽日 08:00—08:30 技術會
第一比賽日 09:00 至第二比賽日 18:00 比賽
(二)第二、四站(設 U19 組)
比賽前一天下午 驗器材、U19 組技術會
第一比賽日 U19 組個人賽
第二比賽日 08:00—08:30 其他組技術會
第二比賽日 09:00 至第三比賽日 18:00 其他組比賽,U19 組團體賽
具體比賽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
四、參賽單位
在中國擊劍協會注冊的團體會員。
五、競賽項目
(一)組別設置
1. 個人賽 A 組
(1)U12(8 至 12 歲)
(2)U16(11 至 16 歲)
(3)U19(13 至 19 歲) (僅部分比賽)
(4)17+(17 歲及以上)
2. 個人賽 B 組
(1)U10(8 至 10 歲)
(2)U12(8 至 12 歲)
(3)U14(11 至 14 歲)
(4)U16(11 至 16 歲)
(5)17+(17 歲及以上)
3. 團體賽
U10、U12、U14、U16、U19(僅部分比賽) 、17+;運動員年齡段劃分與個
人賽相同。
A 組和 B 組運動員均可參加團體賽。
4. 運動員分組與升降組辦法
運動員按照運動成績和水平分為“A 組”和“B 組”,并參加相應組的比賽。在 2015 賽季達到以下任一條件的運動員, 系統將默認升級為 A 組運動員:
(1)俱樂部聯賽賽季總積分排名個人 B 組 U12 組前 32 位,U16、17+組前 16 位;
(2)俱樂部聯賽分站賽 B 組 U12、U16、17+組前 3 名;
(3)俱樂部聯賽總決賽 B 組 U12、U16、17+組前 8 名;
(4)全國兒童賽 U12 組前 16 名;
(5)全國少年賽 U16 組前 16 名。
2016 年從 U12 升入 U16(13 歲)、從 U16 升入 17+(17 歲)的運動員除外,不默認升級。
2016 年首次注冊在省市擊劍隊、業余體校、少體校、體校的運動員 (U10年齡段運動員除外) 自動成為 A 組運動員,且在 2016 年全年不可降級為 B 組運動員。
其他運動員可在 A、B 組之間自由選擇升降組。
升降組由各團體會員通過中國擊劍協會會員信息系統操作;升降組操作應在比賽報名報項之前完成。
(二)劍種設置
女子花劍、重劍、佩劍;
男子花劍、重劍、佩劍。
(三)最低設項標準
個人賽最終參賽人數不足 2 人、 團體賽最終參賽隊數不足 2 支,則該小項比賽將取消。
報名報項信息將通過中國擊劍協會會員信息系統即時發布。
六、參賽資格
(一)運動員或參賽單位須根據《中國擊劍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請到中國擊劍協會官方網站查閱)在中國擊劍協會注冊方可報名參賽。各單位報名前,應確保運動員認可并簽署《中國擊劍協會運動員參賽聲明書》(樣本見附件)。為未滿 18 周歲的運動員報名參賽,所屬單位還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二)體育總局注冊運動員只可參加 A 組 U12、U16、U19 組比賽(不得參加 17+組比賽) ,退役后滿 3 年的運動員可參加 A 組 17+組比賽。
(三)分站賽個人賽每單位參賽人數不限,團體賽每單位可報多個隊。為確保比賽安全順利舉行,每站比賽根據承辦單位辦賽條件設置參賽運動員人數限制,具體將在補充通知中說明。
(四)總決賽最低參賽資格標準:參賽運動員俱樂部聯賽個人積分排名須在 A 組前 128 名或 B 組前 64 名(包括個人賽和團體賽參賽運動員) ;團體
賽每單位最多可報 3 個隊。總決賽承辦單位可按競賽規則報運動員補足小組賽人數,這部分運動員不受上述最低參賽資格標準限制。
(五)運動員不得兼項參賽。團體賽組成人數不足的單位可按照以下原
則由較低年齡組別補充運動員:
(1)只可從相鄰的較低年齡組別補充運動員,不可跨年齡組補充運動員;
(2)最多從較低年齡組別補充 2 名運動員。
(1)只可從相鄰的較低年齡組別補充運動員,不可跨年齡組補充運動員;
(2)最多從較低年齡組別補充 2 名運動員。
(六)聯合團體組隊規則:
1. 團體會員之間可組成聯合團體隊參賽,隊伍成員為已報名參加個人賽但未編入任何團體賽隊伍的運動員;
2. 聯合團體隊只可參加分站賽,不可參加總決賽;
3. 聯合團體隊可通過會員信息系統報名,報名程序為:某團體會員發起聯合團體組隊邀請——受邀運動員所屬團體會員確認接受邀請——發起邀請的團體會員進行報名操作;
4. 聯合團體隊的隊伍名稱由相關組隊方協商確定,命名格式統一為“聯合團體(XX)隊”,括號中為隊名;
5. 聯合團體隊不代表任何團體會員參賽,聯合團體隊所獲比賽成績不計入俱樂部聯賽積分排名,也不作為認定教練員、運動員技術等級的依據。
(七) 各省級擊劍隊可從本省級行政區域內所有團體會員選拔運動員參賽,并可通過會員信息系統為這些運動員報名。運動員某場比賽被選中,該場比賽代表單位即臨時變更為省級擊劍隊,但其注冊單位不變。各省級擊劍隊在本省內選拔運動員參賽時,應取得運動員原注冊單位的同意,如發生爭議,以運動員原注冊單位意見為準。
(八)運動員應根據擊劍比賽特點進行賽前身體檢查與監控,確保身體狀況良好并能夠適應競技比賽環境。
(九)運動員須持有為參加本次比賽辦理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意外傷害情況,所需醫療急救等相關費用由參賽運動員自理。
(十) 報名參賽的教練員須至少具備大眾 C 級教練員或競技二級教練員技術等級; 港澳臺地區及外籍教練員可憑對等教練員技術等級報名參賽。 (此條規則將從下一個賽季開始實施。 )
七、競賽辦法
(一)采用中國擊劍協會翻譯審定的最新國際劍聯競賽規則(請到中國擊劍協會官方網站查閱) ;并執行或提前執行以下最新競賽規則:
1. 每局比賽時間為 3 分鐘 (即按照現行國際劍聯競賽規則執行, 取消“3分鐘改 2 分鐘”的特殊規則)。
2. 團體賽換人規則:被替換下的運動員可再次上場比賽一次,但只可替換之前替換他(她)的運動員;但如果第一次換人是由于規則 O.44.11 中說明的原因(因傷換人且被大會醫務代表認可),則不可進行二次換人。此后不可再換人,即使是出現事故或不可抗力狀況。換人的決定須最晚于擬換人比賽局的前一局比賽開始前報告主裁判,并由主裁判通知對方領隊。
3. 花劍規則:花劍比賽中,運動員非持劍手的肩部不得超越持劍手的肩部,否則將根據規則進行處罰,并導致擊中被取消。
4. 傷停時間:由原來的 10 分鐘縮短為 5 分鐘。
5. 廣告規則:運動員比賽服和裝備上的制造商標志和贊助商標志的位置、大小、數量等進行了較大調整,詳閱協會官網“規則規定”欄目。
6. U10、U12 組個人賽直接淘汰賽花劍、重劍采取 3 局 10 劍制;佩劍采取上下半場 10 劍制,比分到 6 休息 1 分鐘。
7. 各參賽單位必須至少派一名領隊或教練參加賽前技術會,未參加技術會的單位,須向組委會繳納 2,000 元人民幣罰金;拒交罰金的單位,將暫停其中國擊劍協會比賽報名參賽資格。
(二)個人賽
采取分組循環賽和直接淘汰賽形式,分組循環賽根據中國擊劍協會俱樂部聯賽積分排名進行排位,無積分排名的運動員隨機排位。個人賽參賽人數不足 3 人,則取消分組循環賽。
(三)團體賽
根據團體賽 3 名運動員的本場比賽個人賽名次之和進行排位,如果出現并列情況,則以個人賽最好名次決定先后順序,如仍然并列,則以第二好名次決定先后順序;如團體組成運動員未在個人賽中獲得有效成績或運動員由低年齡段補充,則其個人賽名次按照最后一名“加 1”計算。團體賽采取直接淘汰賽形式,前 4 名通過比賽決出,5 名之后依據排位次序決定名次。
(四)器材裝備
1. 參賽運動員自備比賽器材裝備,所有器材裝備均須通過國際劍聯或中國擊劍協會認證。U10、U12、U14、U16 組運動員必須佩戴硬質護胸。U10、U12 組運動員必須使用兒童劍(零號劍) 。禁止使用螺旋式頭線。
2. 運動員須在比賽服背面印制或縫制中文姓名和代表單位名稱,其中代表單位名稱須為根據《中國擊劍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注冊的團體會員簡稱,該簡稱可通過會員信息系統查詢。文字顏色為深藍色,字體為黑體,高 8 至10 厘米,寬視文字數以清晰美觀為宜。未按照要求印制或縫制中文姓名和代表單位名稱的運動員,不得上場比賽。
代表個人參賽的運動員,可不印制代表單位名稱。
港澳臺地區以及外籍運動員可不印制中文姓名和代表單位,但仍須遵守國際劍聯競賽規則。
3. 獲獎運動員參加頒獎儀式須著隊服或比賽服。
(五)抗議與申訴
對于比賽交鋒判決、其他運動員行為、賽風賽紀問題等存在異議,應按照《中國擊劍協會比賽爭議解決與問題反饋機制》中說明的程序、方式、對象提出;提出抗議與申訴的主體必須為參賽人員(運動員、領隊教練、裁判員等),非參賽人員(家屬、觀眾等)提出的抗議與申訴不予受理。
八、比賽監督和裁判員
(一)比賽監督比賽監督由中國擊劍協會選派,負責監督與指導比賽組織運行,監督與評價裁判員工作,以及受理參賽人員投訴和意見。
(二)技術委員會
技術委員會由中國擊劍協會選派,負責具體組織指揮裁判員團隊,協調比賽承辦單位全面落實各項競賽籌備與組織工作。
(三)臨場裁判員
所有裁判員須至少具備大眾 C 級裁判員或競技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
1. 骨干裁判員:由中國擊劍協會和比賽承辦單位共同選派;
2. 隨隊裁判員:由各參賽單位根據參賽人數選派:參賽運動員人數在 8 人及以下的單位,可不報裁判員;9 至 15 人參賽的單位,需報 1 名隨隊裁判員;16 人以上參賽的單位需報 2 名隨隊裁判員。各單位應在為運動員報名的同時為隨隊裁判員報名。不能按上述要求派出隨隊裁判的單位,每缺一名裁判員須向組委會繳納 1,000 元人民幣罰金;拒交罰金的單位,將暫停其中國擊劍協會比賽報名參賽資格。
九、獎勵辦法
(一)分站賽、總決賽:各組別、各劍種個人賽、團體賽前 3 名頒發獎牌,前 8 名頒發證書。其他獎勵由比賽承辦單位自行決定。
(二)總決賽:各組別、各劍種賽季總積分排名個人前 3 名、團體前 3名頒發獎杯。
十、報名報到
(一)運動員參賽費用(單位:人民幣)
報名時間 | 費用類別 | 個人賽 | 團體賽 |
賽前 15 天之前 | 標準參賽費用 | 150 | 450 |
優惠參賽費用 | 120 | 360 | |
特別參賽費用 | 80 | 240 | |
賽前 7 天之前 | 所有運動員(隊) | 200 | 600 |
賽前 3 天之前 | 所有運動員(隊) | 300 | 900 |
截止期限后報名 | 所有運動員(隊) | 600 | 1800 |
1. 以下運動員或單位按上述時間期限報名可享受“優惠參賽費用” 標準:
(1)根據《中國擊劍協會大眾擊劍運動員技術等級評定辦法》,達到“大眾一級”技術等級的運動員;
(2)根據《中國擊劍協會俱樂部聯賽積分排名辦法》,截至賽前 20 天,大眾擊劍個人積分排名 A 組前 32 位的運動員、 團體積分排名前 16 位的團體。
(3)所有報名參加 A 組比賽的運動員和單位。
2. 以下運動員或單位按上述時間期限報名可享受“特別參賽費用” 標準:
(1)根據《中國擊劍協會大眾擊劍運動員技術等級評定辦法》,達到“大眾健將”技術等級的運動員;
(2)根據《中國擊劍協會俱樂部聯賽積分排名辦法》,截至賽前 20 天,大眾擊劍個人積分排名 A 組前 16 位的運動員、團體積分排名前 8 位的團體。
3. 每有 1 名大眾 C 級以上教練員 (含 C 級) 報名并帶隊參賽,其所屬單位可免交 1 個團體隊的參賽費用(須在賽前 15 天之前報名) ,未報團體隊的單位可免交 3 名運動員的個人賽參賽費用。
(二)教練員、領隊等隨隊工作人員由所屬團體會員報名。裁判員由選調單位報名。
(三)報名截止日期:賽前 3 天。
報名截止后不得隨意更換運動員或參賽項目。如運動員確因傷病無法參賽,須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證明,經批準后替換;團體賽參賽運動員由技術委員會在賽前進行最終確認,具體安排在賽前技術會上公布。
報名截止日期后,直到第一比賽日前一天 12:00,運動員(隊)仍可按照以下程序報名:運動員(隊)所屬團體會員向中國擊劍協會申請——中國擊劍協會同意并授權比賽技術委員會和承辦單位接收報名;運動員(隊)須按此規程交納較高標準的參賽費用。
報名截止日期后,已報名但最終未參賽的運動員或團體隊,將按照《中國擊劍協會俱樂部聯賽積分排名辦法》給予積分處罰。
(四)報名方式
所有比賽報名均由團體會員通過中國擊劍協會會員信息系統進行,具體操作方法可查閱相關操作手冊或咨詢系統技術支持人員。中國擊劍協會會員信息系統網址: fencing.as-sport.com.cn,用戶名和密碼將發放給各單位注冊的聯絡人。代表個人參賽的運動員須通過比賽承辦單位注冊成為中國擊劍協會臨時會員,并通過比賽承辦單位報名參賽。
(五)運動員報到時需提交帶有照片的有效身份證件(如無照片,須通過會員信息系統上傳照片并打印出會員證),以確認身份與參賽資格。
(六)具體報名報到安排以及食宿交通等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賽風賽紀
賽風賽紀管理將依據《中國擊劍協會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請到中國擊劍協會官方網站查閱)執行。各團體會員須加強對所屬運動員、領隊教練、運動員家屬等參賽與隨隊人員的培訓與管理, 準確理解擊劍競賽規則規程,規范參賽行為,文明參賽。
十二、其它
(一)未盡事宜及補充通知將發布在中國擊劍協會官方網站上。
(二)本規程解釋權歸中國擊劍協會。
附件:
中國擊劍協會運動員參賽聲明書
(樣本)
本人對參加——————(比賽名稱)做以下聲明:
一、本人自愿參加此次比賽,并已得到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二、本人理解、承認、遵守、執行擊劍比賽競賽規則。
三、本人在任何時候不會對擊劍項目、中國擊劍協會及比賽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在公眾中的聲譽造成不利影響。本人不會發表、評論、出版、提供或簽署對擊劍項目、中國擊劍協會及比賽組委會的利益或形象有惡意或有偏見的任何形式的聲明。
四、本人認識到在參加或觀看擊劍比賽時都存在對自身造成嚴重傷害的危險,包括終生殘廢或死亡,本人自主設想到、承認、接受此風險。本人向中國擊劍協會及比賽組委會保證本人身體狀況良好,有能力參加中國擊劍協會比賽,提供的報名和參賽資格審查材料真實有效。
五、本人同意中國擊劍協會及比賽組委會均沒有責任或義務對于本人在比賽前、后及比賽中因個人原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所遭受的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于比賽的傷害、疾病或者其他人身、財產損失負責。此外,本人也不會為此追究中國擊劍協會及比賽組委會、中國擊劍協會贊助商、比賽贊助商、比賽組織者、比賽裁判員和工作人員的任何責任。
六、本人授權中國擊劍協會及比賽組委會,可以在與擊劍項目或此次比賽相關的前提下無償使用本人的肖像權,本人保證有權進行上述授權,并同意如此情況不實,將賠償中國擊劍協會及比賽組委會由此直接或間接遭受的一切損失。
七、本人同意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造成比賽取消或變更比賽時間、形式而引起的有關費用問題,服從比賽組委會的決定;由于本人個人原因而不能參賽的,不要求組委會退還參賽過程中所交納的各項費用或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八、名詞解釋:
(一)“肖像權”包括使用運動員姓名、照片、相似物、簽字以及任何相關或類似的名稱、標志、圖像的權利。
(二)“中國擊劍協會比賽”是指由中國擊劍協會舉辦或批準、支持舉辦的任何擊劍比賽。
九、本人確認充分理解上述條款,并承認此聲明書具有法律效力。
聲明人簽字: 法定監護人簽字:
(僅不滿 18 周歲的參賽運動員)
日期: 日期:
中國擊劍協會比賽爭議解決與問題反饋機制
層級 | 爭議內容 | 申訴對象 | 申訴者 | 受理者 | 申訴時限 | 申訴方式 |
執行技術規則
|
交鋒判決 | 臨場裁判 |
運動員(個人賽)
運動員或領隊教練(團體賽)
|
臨場裁判
錄像裁判
技術委員會
|
下一次擊中生效前 | 口頭 |
其他明顯違反規則行為
(如:錯誤的處罰)
|
臨場裁判 | 運動員或領隊教練 |
臨場裁判
技術委員會
|
下一次擊中生效前 | 口頭或書面 | |
其他運動員行為
其他運動員器材裝備
|
其他運動員 | 運動員或領隊教練 |
臨場裁判
技術委員會
|
下一次擊中生效前 | 口頭或書面 | |
參賽資格
分組名單
競賽日程安排
比賽場地設置
|
其他運動員
競賽組織機構
|
運動員或領隊教練 | 技術委員會 | 賽前 | 口頭或書面 | |
比賽成績
(包括中途成績)
|
競賽組織機構 | 運動員或領隊教練 | 技術委員會 | 下一輪比賽開始前 | 口頭或書面 | |
監督評價
|
比賽管理、競賽組織、
裁判工作等
|
競賽組織機構
裁判員
|
運動員或領隊教練
裁判員
競賽工作人員
|
比賽監督 | 第一時間 | 口頭或書面 |
賽風賽紀 |
賽風賽紀問題
(情節較輕)
|
參賽隊人員
裁判員
競賽工作人員
|
運動員或領隊教練
裁判員
競賽工作人員
|
賽風賽紀督察組 | 第一時間 | 口頭或書面 |
賽風賽紀問題
(情節嚴重)
|
參賽隊人員
裁判員
競賽工作人員
|
運動員或領隊教練
裁判員
競賽工作人員
|
賽風賽紀督察組
中國擊劍協會
|
第一時間 | 書面 |